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ULDV-113-司票-724-2024122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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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蕭荺蓁 一、上列上抗告人就其與聲請人陳冠宇間之本票裁定事件提出抗 告,而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前段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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