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ULDV-113-司票-743-202412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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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邱財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政欣、鍾孟純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WZ000000000),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有上開之本票,其發票日記載不明確,依 前開說明,該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