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ULDV-113-司票-773-202503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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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吳崇瑋 相 對 人 PHINAKAPANG SAMAI 朱沙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九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在雲林縣,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7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備考 號 001 112年9月5日 10,000元 113年12月25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