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V-113-司繼-1040-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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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甲○○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在聲請狀上補蓋印鑑證明章。㈡提出被繼承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㈢提出聲請人甲○○(含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㈣提出文件釋明本件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之負債(如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或債務證明文件)大於或略等於財產(如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以符合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最佳利益。(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請至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