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3

案號

ULDV-113-司繼-1059-20241023-3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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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楊金輝 法定代理人 陳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四其中「楊金萱」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佩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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