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V-113-司繼-1104-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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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蔡黃盆 聲 請 人 蔡素貞 聲 請 人 蔡宜珊 前列蔡黃盆、蔡素貞、蔡宜珊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孫)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蔡黃盆係被 繼承人蔡秀杏之唯一繼承人(第二順序父母),聲請人蔡素貞、蔡宜珊並非繼承人(第三順序兄弟姊妹),聲請人蔡黃盆應在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上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人蔡黃盆應重新書寫被繼承人蔡秀杏之遺產清冊,並在 文末蓋用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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