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18

案號

ULDV-113-司繼-1326-202410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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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李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劉金葉之孫女,請補正陳報何時知悉被 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與被繼承人有無聯絡等),儘可能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關於被繼承人李劉金葉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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