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3-司繼-1339-202410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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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蕭○○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 聲 請 人 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為未年成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張○○之 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 信用報告、其他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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