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5
案號
ULDV-113-司繼-1356-20241115-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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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穆青梅 聲 請 人 洪淩堯 聲 請 人 洪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麗菁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麗菁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死亡,聲請 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弟弟洪天賜之妻、子女,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另案)等件附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弟弟洪天賜之妻、子女,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