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司繼-1371-202410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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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周燕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周阿成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 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等。 二、聲請人及繼承人周燕惠、周美秀、周志明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陳報遺產清冊)。 四、如依前揭一之資料與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日陳報遺產清冊 之遺產不符時,聲請人應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已知資料填寫,依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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