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ULDV-113-司繼-1421-202410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鍾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鍾宜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㈡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