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2
案號
ULDV-113-司繼-1484-202411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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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蔡文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及在聲 請狀上蓋用印鑑章表明拋棄繼承。 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 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