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3

案號

ULDV-113-司繼-1491-202411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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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蕭柏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蕭麗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㈡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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