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ULDV-113-司繼-1629-202412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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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葉貞秀 聲 請 人 葉信宏 送達住所:台北市○○區○○○路○段 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麗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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