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ULDV-113-司繼-1696-202412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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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莊○○ 聲 請 人 詹○○ 法定代理人 莊○○ 法定代理人 詹○○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生 前最後設籍地為嘉義縣○○鄉○○村○○路0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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