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日期

2024-12-30

案號

ULDV-113-司繼-1702-202412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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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林永隆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李瑞香聲請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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