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日期
2025-01-23
案號
ULDV-113-司繼-1702-20250123-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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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林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李瑞香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 1日起展延3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李瑞香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死亡,惟因被繼承人遺產尚待釐清,無法知悉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爰聲請裁定延展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