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ULDV-113-司繼-1724-202501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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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顏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顏文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㈡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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