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日期
2024-10-18
案號
ULDV-113-司聲-102-202410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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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陳龍慶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陳建嶂即陳福春 陳偉華 陳志文 相 對 人 蕭清珠 陳崇華 陳琪蕓 陳萬洲 陳冠瑋 許文章 陳線 陳綱鴻 黃陳梅貴 陳素蓮 陳梅鳳 吳金財 吳美燕 吳蕙君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信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當事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龍慶、陳建嶂即陳福春之訴訟費用 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虎簡字第 226號民事簡易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分割前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其中被告陳線、陳綱鴻、黃陳梅貴、吳金財、吳信勇、吳美燕、吳蕙君、陳梅鳳、陳素蓮、陳志文應就其等72分之17連帶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嗣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即相對人陳龍慶陳龍慶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嗣相對人即聲請人陳建嶂即陳福春、陳偉華、陳志文具狀向本院提出相關收據影本,請求本院一併予以計算,本院爰僅先就已提出相關收據影本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陳龍慶主張先行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 元、地政規費60元、戶政規費495元(含本件聲請所支出之戶籍謄本費用210元)、測量費(含圖費)51,100元、估價費43,0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為憑,經核均屬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均應予列計。另陳建嶂即陳福春、陳偉華、陳志文分別支出估價費43,000元、地政規費13,700元、地政規費14,200元,亦有所出示相關單據為據,是本件訴訟費用共計170,625元(計算式:5,070元+60元+495元+51,100元+43,000元+43,000元+13,700元+14,200元=170,625元),復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當事人等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詳如附表二應負擔之金額欄所示。經相互抵銷後,當事人各應給付陳龍慶、陳建嶂即陳福春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核計後,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陳水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 繼承人 陳水生 陳綱鴻、黃陳梅貴、吳金財、吳信勇、吳美燕、吳蕙君、陳梅鳳、陳素蓮、陳線、陳志文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共有人 分割前 應有部分 應負擔 之金額 已支出 之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建嶂即陳福春之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龍慶之金額 1 陳水生之 繼承人( 如附表一 ) 公同共有 17/72分 40,286元 14,200元 2,996元 (連帶給 付) 23,090元 (連帶給 付) 2 陳建嶂 即陳福春 40/216 31,597元 43,000元 0元 0元 3 蕭清珠 40/216 31,597元 0元 3,629元 27,968元 4 陳偉華 70/864 13,824元 13,700元 14元 110元 5 陳崇華 35/864 6,912元 0元 794元 6,118元 6 陳琪蕓 35/864 6,912元 0元 794元 6,118元 7 陳萬洲 5/72分 11,849元 0元 1,361元 10,488元 8 陳冠瑋 5/72分 11,849元 0元 1,361元 10,488元 9 陳龍慶 5/72分 11,849元 99,725元 0元 0元 10 許文章 20/864 3,950元 0元 454元 3,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