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V-113-司聲-106-20241129-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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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曾裕源 相 對 人 陳啓文 謝騰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謝勝緯」之 記載,應更正為「謝騰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