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V-113-司聲-169-202410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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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吳家成 吳靜桃 吳早勝 吳家順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兼 上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家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和師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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