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V-113-司聲-180-202412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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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許慶仁 許玉藤 許淑華 許盟珠 許超群 許超智 賴世崇 賴育詩 賴兪辰 相 對 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上列當事人間80年度全字第40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 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據債權人即相對人雲林縣麥寮鄉 農會之聲請,以80年度全字第401號裁定,准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80年度民執全字第312號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 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向本院分案查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查覆函文。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如相對人已起訴或經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請向本院陳報,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