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ULDV-113-司聲-180-20241230-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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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0號 異 議 人 即 相對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一、上列異議人就其與聲請人許慶仁等9人間之限期起訴事件提 出異議,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