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ULDV-113-司聲-194-20241120-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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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倪愷廷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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