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V-113-司聲-196-202412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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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林中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林中和之債權人,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通知函、經濟部函等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籍設雲林縣崙背鄉(址詳卷),經本院函請雲 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查訪,經見覆相對人目前未居住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2月6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20428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及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相對人目前未有在監在押之情事,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卷附可參,足認相對人已因行方不明,致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