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V-113-國-2-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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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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