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3-婚-102-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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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請求離婚部分,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 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法應徵收 裁判費壹仟元;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陸拾萬元部分,依法應徵收裁 判費陸仟伍佰元;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拾萬元部分,依法應徵收裁 判費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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