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V-113-婚-115-2025012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