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ULDV-113-婚-117-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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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請求離婚部分,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 元;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法應徵 收裁判費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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