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ULDV-113-婚-126-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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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 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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