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ULDV-113-婚-43-20241016-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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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丙○○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