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ULDV-113-婚-77-20241016-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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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