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ULDV-113-婚-98-20241024-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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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8號 原 告 甲○○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