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V-113-家催-50-20241119-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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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被繼承人徐有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00鄰○○ 路000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 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有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有仁係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之單身榮民,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惟因其係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後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有仁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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