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ULDV-113-家催-51-20241121-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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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曹福榮係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單身榮民,其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曹福榮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曹福榮留有遺產,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裁准對被繼承人曹福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情,固據其提出被繼承 人曹福榮之除戶戶籍謄本、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死亡證明書為證,惟被繼承人曹福榮之除戶戶籍謄本記載其戶籍地址係在嘉義縣○○鎮○○路○段000巷00號,是依前揭規定,被繼承人曹福榮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應係其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聲請人依法並非被繼承人曹福榮之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對被繼承人曹福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