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30
案號
ULDV-113-家催-52-20241130-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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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茂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 00巷0號、於民國111年10月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茂德於民國111年10月1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2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