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V-113-家救-25-2024111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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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胡OO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黃逸柔律師 相 對 人 林OO 相 對 人 鍾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亦經其提出陳報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已為釋明。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