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V-113-家繼簡-1-20241210-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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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錫章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林萬主 林萬平 林萬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四關於「被繼承人李萬福」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繼承人林萬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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