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6
案號
ULDV-113-家繼簡-27-20250116-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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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 原 告 余昇峯律師即王木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珠仔等11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林陳珠仔等11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主張其與被告林陳珠仔等11人均為被繼承人王崁之繼承人,王崁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如附表一之核定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002,615元,又參諸卷內所附被繼承人王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修正前之民法第1142條之規定所示,可知原告之法定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2,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401,046元(計算式:1,002,615元×原告之應繼分為2/5=401,04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0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崁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3年1月 公告現值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7 1/6 2,800元/ 每平方公尺 26,600元 2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48 1/6 2,800元/ 每平方公尺 162,400元 3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 49/131 2,800元/ 每平方公尺 23,041元 4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39 全部 2,800元/ 每平方公尺 389,200元 5 普通抵押權(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字號:螺資第字第014850號) 債務人李俊雄補償之債權263,913元。 263,913元 6 普通抵押權(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字號:螺資第字第014840號) 債務人李俊榮之補償債權126,048元。 126,048元 7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05號提存金11,413元及其利息。 11,413元 合 計 1,002,615元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王崁之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1 王木枝 2/5 孫子女,被繼承人之次子王萬得之養子。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次子王萬得之應繼分) 2 林陳珠仔 2/5 孫子女,被繼承人之長女王月女之子女。 (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長女王月女之應繼分) 3 林陳菊 4 陳新讀 5 陳凱 6 王文彬 1/5 曾孫子女,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三子王石獅之代位繼承人。 (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養子王壽之應繼分) 7 王惠雅 8 王綉惠 9 程麗珍 孫媳,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五子王土城之配偶,王土城之繼承人。 (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應繼分) 10 王銀彰 曾孫子女,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五子王土城之子女,王土城之繼承人。 (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養子王壽之應繼分) 11 王美能 12 王楨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