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ULDV-113-家繼簡-27-20250325-3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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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 原 告 余昇峯律師(即王木枝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陳珠仔 訴訟代理人 林義發 被 告 林陳菊 陳新讀 陳凱 王惠雅 王綉惠 王文彬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被 告 王銀彰 程麗珍 王美能 王楨琇 訴訟代理人 周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7頁附表一編號5「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字 號:螺資第字第014850號」之記載,均應更證為「雲林縣西螺地 政事務所字號:110年螺資地字第014850號」、編號6「雲林縣西 螺地政事務所字號:螺資第字第01484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字號:110年螺資地字第01484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