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日期

2025-03-09

案號

ULDV-113-家繼訴-1-20250309-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珮蓉 陳純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素蘭、許峯榮等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與上訴聲明如下:  ㈠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起訴為先位聲明:⒈確認被繼承人許志 郎(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立之公證遺囑無效。⒉被告許素蘭應分別給付原告許珮蓉 陳純女各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許素蘭應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於112年8月29日以遺囑繼承登記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⒋被繼承人許志郎(下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即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⒌前開第⒉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⒍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及為備位聲明: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下述之方式分割,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遺產由被告許素蘭單獨取得;附表ㄧ編號5所示之遺產則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取得1/4。⒉被告許素蘭應分別給付原告2人各107,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㈡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為:原判決關於分割遺產之訴部分及該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應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前揭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所述之方式分割等語。 二、向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經比較上訴人於原審之先、備位聲明,應以先位 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自應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復觀諸上訴人於原審之先位聲明,其係以一訴合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上訴人對遺產之繼承權,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上訴人因分割遺產可得客觀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431,039元【計算式:862,078元(附表一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核定價額)×1/4(應繼分比例)×2人=431,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30元【計算式:4,740元-2,210元=2,530元】。至於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依據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即應為8,880元。 四、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530元,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如未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志郎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96.8平方公尺 全部 352,728元 2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平方公尺 1/2  3,000元 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90平方公尺 1825/ 10000 500,000元 4 雲林縣○○鄉○○○○00000○○○○○ 0○號:00000000000000)  3,240元 5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江翠分部存款3,310元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3,110元      合      計 862,078元 備註:編號3之土地由許素蘭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後,以500,000元之    價格出售予第三人。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許志郎遺產之     應繼分、特留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1 陳純女 1/4 1/8 2 許峯榮 1/4 1/8 3 許素蘭 1/4 1/8 4 許珮蓉 1/4 1/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