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特留分存在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ULDV-113-家繼訴-43-20250327-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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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林懇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文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建宏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113年度家繼 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75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林懇、陳怡婷、林文田對於本院113年度 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上訴人之家事上訴聲明狀,第一項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即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第二項聲明則請求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等語,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被上訴人因提起本件確認特留分存在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1,499,703元(計算式:8,998,220元【遺產價額】×1/6【特留分比例】=1,49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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