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3-家繼訴-61-20250318-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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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廖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張天宋 張文生 張文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 3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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