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3-家繼訴-61-20250318-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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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廖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張天宋 張文生 張文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 3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