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V-113-家聲抗-8-20250225-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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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陳柳 相 對 人 林碧花 林紫琦 林吉勇 關 係 人 林碧秋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第1頁第10行有關「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70 號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0號裁定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