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V-113-家聲-101-2024111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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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李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對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689號通常保護令事 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