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16
案號
ULDV-113-家聲-113-2024121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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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戴OO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鍾世芬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