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ULDV-113-家聲-86-20241218-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李琼枝 代 理 人 李佩珊律師 相 對 人 黃烘 關 係 人 廖昭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廖昭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相對人黃烘(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李琼枝、黃秀美、黃永來間關 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36號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黃烘之特別 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113年度家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 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相對人黃烘之家屬表示其年事已高、臥床、意識不清等情,且經鈞院命轄區員警前往探視,已確認相對人確實已陷於無訴訟能力之狀態,惟相對人並無法定代理人,又未曾選任訴訟代理人進行系爭訴訟事件,恐有延誤訴訟之虞,為使系爭訴訟事件得以順利遂行審理,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代為訴訟行為等語。 二、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相對人黃烘與李琼枝、黃秀美、黃永來間分割遺產事 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弟媳,相對人因家屬陳述其年事已高、臥床、意識不清,經本院命轄區員警前往訪視結果,相對人目前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雲林縣雲林基督教護理之家6樓看護中,其現在失智無法行動、言語,目前意識狀態不清楚等情,確實已陷於無訴訟能力之狀態,此有本院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卷附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10月17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15114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書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堪認相對人有為訴訟之必要,且相對人目前無訴訟能力,現亦無法定代理人,致程序無從進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關係人廖昭棨為相對人之孫子女(相對人已故長子廖池鏜之長子),對相對人之事務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有意願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且其於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等利害衝突情形,如於上開分割遺產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對相對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爰選任關係人廖昭棨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黃烘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