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05-2024120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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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振雄 乙○○ 相 對 人 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之第10行關於「乙○○」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陳振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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