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12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19-20241112-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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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翰承律師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陳淑香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為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相對人甲○○目前雖意識清楚,惟其臥床且無法言語,應認相對人之程序能力有所欠缺,又其現無法定代理人,故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情,業經本院電詢相對人現居住之長青護理之家確認其目前身體狀況及意識狀況,據長青護理之家表示相對人為雲林縣政府公費安置住民,意識清醒,但無法說話,無法進行對答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相對人無程序能力乙節,堪信屬實。而本院徵詢社團法人雲林律師公會確認該公會是否有律師願擔任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經陳淑香律師表示同意擔任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關係人陳淑香律師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關係人陳淑香為執業之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選任關係人陳淑香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妥適保障相對人之程序上權益,爰選任關係人陳淑香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