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22-202410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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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 請費用,依聲請人請求給付之扶養費金額,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 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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